| 名稱 |
中國大陸五年台胞證-首次申請 |
| 工作天數 |
官方受理後一般7個工作天;台灣旅行社收件、轉件及寄送時間另計 |
| 代辦費用 |
NT1800 |
| 簽證效期 |
5年 |
| 所需資料 |
◆ 填寫完整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 提供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採純白色背景,不得有漸層、陰影、其他人物或物件。中國國家移民管理局要求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其受委託證件受理機構香港中旅目前亦明確要求台胞證使用6個月內白底近照。
◆ 紙本照片尺寸為高48mm × 寬33mm;照片有效影像區域約高40mm × 寬30mm。
◆ 人像頭部長度約28~33mm、頭部寬度約21~24mm。
◆ 拍照時須坐姿端正、雙肩水平並正視鏡頭;神態自然、雙眼自然睜開、雙唇自然閉合,不得露齒。
◆ 頭髮不得遮擋眉毛及眼睛,應露出雙耳;不得化濃妝。
◆ 建議穿著深色有領服裝,不得穿高領衣服、制服或其他制式服裝;因照片為白底,避免穿白色上衣。
◆ 不得配戴有色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普通眼鏡不得為粗框,鏡框不得遮住眼睛,鏡片不得有反光。
◆ 除宗教、醫療或文化需要外,不得使用頭部覆蓋物;確有必要使用時不得遮擋臉部或形成陰影。非永久性飾物亦不得遮住臉部。
◆ 照片光線須均勻,臉部不得有陰影或明顯反光,影像必須清晰、色彩自然。
◆ 不得使用美顏、AI重製或其他方式修改本人傷疤、痣、髮型、臉型、眼睛大小等人像特徵。
◆ 如送件渠道要求電子照片,現行證件照片規格為JPEG、24位RGB真彩色、300DPI,檔案約20KB~80KB,影像尺寸寬354 × 高472像素,寬高比3:4。
◆ 提供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依目前受委託台胞證受理機構公開要求,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須有6個月以上有效期。
◆ 提供有效之台灣地區國民身分證。
◆ 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無台灣地區身分證者須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受理時應核驗原件,並留存規定之影本或電子掃描件。
◆ 未滿16歲申請人須提供監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申請人本人尚未持有身分證,另須提供詳細戶籍謄本。
◆ 未滿16歲申請人原則由監護人陪同或由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代為申請;須提供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等可證明監護關係之文件。
◆ 如監護人並非台灣居民,大陸籍監護人應提供有效大陸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港澳籍監護人依身分提供港澳居民身分證、特區護照或回鄉證;外籍監護人提供有效外國護照。監護關係不明確者可能須提供監護權公證文件。
◆ 申請人在中國大陸出生且曾具有中國大陸戶籍者,現行受理規定要求另提供大陸戶口註銷證明。
◆ 如申請人目前仍持有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現行受理規定要求先提交自願作廢聲明並繳回該證件,才能申請台胞證。
◆ 審批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時,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補充資料。 |
| 備註 |
※「台胞證」正式名稱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屬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對台灣居民簽發的旅行證件,不是中國簽證。
※中華民國國民前往中國大陸,台灣移民署提醒除中華民國護照外,仍應事前準備有效台胞證。
※五年期台胞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境。
※五年台胞證不能直接理解成「每次只能停留90天」。中國大陸現行台胞證規定沒有對一般台灣居民設定每次固定90天上限;持證人應於旅行證件有效期限內合法停留,若證件即將屆滿仍需繼續停留,應辦理換發。
※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首次申領台胞證之台灣居民可享官方證件費減免;該政策一次為限,日後換發、遺失或損毀補發不再適用首次免費。
※「首來族」是否符合免費資格會由受理機關查核;如勾選首次申領但系統查得曾申辦過台胞證,將通知補繳證件費。
※國家移民管理局法定一般受理時程為7個工作天;香港中旅目前公開之受委託辦證時程亦列一般件7個工作天、急件4個工作天。台灣旅行社代收件還須另計國內收件、轉件、寄送及假日,因此不應直接承諾旅客「7天一定拿到」。
※台胞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時即可申請換發,不須一定等到證件完全過期。
※入住中國大陸旅館時應交驗有效身分/旅行證件,由住宿單位辦理住宿登記;如住在親友家,依現行規定應由本人或親友在24小時內辦理暫住登記,農村地區為72小時。
※未依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現行規定可處警告或人民幣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台胞證只是旅行/身分證件,不是另外的「Tourist Visa」或「Business Visa」,一般台灣旅客無須再另建立中國觀光簽證或短期商務簽證產品。
※中國大陸2025年11月起新增的「外國人入境卡網上填報」制度係針對外國人;台胞證旅客應依台灣居民來往大陸制度及口岸現場規定辦理,不應把一般外國人簽證/入境卡制度直接套用到台胞證旅客。
※進出中國大陸攜帶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折合超過US$5,000,須向海關申報。
※攜帶動植物、肉類或其他動植物產品、生物製品、血液製品等受檢疫管制物品,應依中國海關規定申報;禁止或限制入境物品不得違規攜入。
※截至2026年9月17日,台灣外交部BOCA並不以一般「國外旅遊警示」系統處理中國大陸,而是明確指引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警示應查大陸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目前對**中國大陸維持橙色「避免非必要旅行」**旅遊警示。此為台灣政府現行官方旅遊安全資訊。
※赴中國大陸前建議使用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留下行程及緊急聯絡資訊。
※中國大陸沒有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國人在中國大陸遇人身安全、證件或其他重大急難事件,可聯絡海基會緊急服務專線:+886-2-2533-9995。
※中國大陸當地如發生立即人身安全事件,可先撥公安110;急救可撥120。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0800-085-095。
※台灣移民署特別提醒,赴中國大陸或由中國大陸前往鄰國旅遊時,不得因旅行社安排而申領中國大陸護照或「中國一次性邊境旅遊護照」;依台灣現行法規,領用中國護照可能導致台灣戶籍及身分權益遭依法處理。 |